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4-聲保-14-2025012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2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2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1 12年度審易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2年6月20日確定;②112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11月15日確定;③112年度士簡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3年1月3日確定。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26頁)。受刑人於112年9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