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1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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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炫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炫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炫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7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11年7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1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16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