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18-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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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羿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伃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11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