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4-聲保-2-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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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鄭嘉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自112年2月18日入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765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7至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至10頁),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