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4-聲保-20-2025012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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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海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 束(114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海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海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2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1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78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44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㈧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4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㈨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5月、4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㈩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7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0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前開㈠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12年1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90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20日」等語),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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