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M-114-聲保-21-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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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萬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萬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萬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本院於109年11月6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9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69、2054、212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3罪)、5月(共2罪)、4月15日、2月15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9年6月8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2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9年11月23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23頁)。受刑人於109年4月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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