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M-114-聲保-25-202503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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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玉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7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