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DM-114-聲保-3-20250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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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奇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奇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奇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2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判處 有期徒刑1年(共2罪);經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1年2月、1年1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01號駁回抗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4頁)。受刑人於112年2月1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