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M-114-聲保-5-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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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煦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煦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煦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2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17號撤銷緩刑宣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95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7頁)。嗣受刑人於112年11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13年12月30日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2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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