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4-聲保-6-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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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懷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懷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懷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1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共4罪)、6月(共2罪)、8月;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又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7頁)。受刑人於11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7至8頁)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