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4-聲保-7-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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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尉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尉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30日以112年聲字第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2年5月23日確定)、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聲字第8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13年7月30日確定),於112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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