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9-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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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竣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竣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竣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8月1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36號裁定駁回抗告,經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3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於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