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M-114-聲更一-3-20250304-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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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9號),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 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 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撤銷改判不受理,依法即無從再與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未及審酌仍將此部分列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即有未恰,應駁回此部分聲請。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所載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12年1月17日前,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雖另聲請將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受刑人另案(即該案附表編號7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判決)所犯詐欺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113年11月6日繫屬於臺北地院,惟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抗字第429號撤銷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即該案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駁回檢察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該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刑之聲請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29號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下稱前案),因前案目前尚未確定,尚不生實質確定力,故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所之刑(即前案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另案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問題,惟前案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在案,倘先行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則本院如再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受刑人另案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揆儲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復審酌受刑人於同一時期所犯相類之詐欺犯罪,確實於同一定刑程序中一併定刑較為妥適,且可避免前揭案件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復觀諸受刑人目前執行中案件指揮書執畢日為129年12月9日,執畢日期尚遠,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是本案各罪之定刑尚不具急迫性,倘能待前案定應執行之裁判確定後,再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故本件聲請爰不予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2月21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2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5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3罪)、有期徒刑3月(11罪)、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3年(1罪)、有期徒刑2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8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0年12月5日至111年6月1日 110年11月22日至111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8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0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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