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M-114-聲-135-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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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謝宛靜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度執再字第20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為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等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准許有期徒刑部分得易服勞動,本應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2月18日間履行684小時之社會勞動,而因其當時工作不穩定,又需扶養父母及子女致未完成,故現擬聲請改易科罰金,詎遭檢察官以114年1月8日士檢迺執癸114執再20字第1149001615號函予以否准,茲其目前工作順利、身心狀況穩定,生活逐漸好轉,實無法承受入監服刑之打擊,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然查受刑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係 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於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應依同條第6項規定執行原宣告刑。是檢察官未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於法無違,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