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M-114-聲-138-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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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偉青 具 保 人 藍雅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字第1604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藍雅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雅慧因受刑人即被告藍偉青犯詐欺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107年刑保字第6號)。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經具 保人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48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台上1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上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於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居所,命受刑人應於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50分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業於114年1月24日發布通緝迄今未能緝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4年1月6日上午11時到案接受執行,該等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住所,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甚明。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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