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聲-165-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呂承諭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113年度執字第47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承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呂承諭犯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113年刑保工字第27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刑保字第2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2 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受刑人自為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釋,嗣該案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29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32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刑事保證金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  ㈡茲經聲請人於執行中對受刑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20號5樓(民國113年12月2日寄存送達)、居所即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113年11月28日送達由本人親收)合法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受刑人於上開期日並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拘票暨報告書(本院卷第26頁至第27頁)在卷可憑。聲請人因認受刑人有經合法傳喚、拘提後未到案執行之情,乃於114年2月8日以士檢云執丙緝字第306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有該署通緝書(本院卷第29頁)存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  ㈢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 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