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M-114-聲-19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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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心九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心九(下稱被告)於偵查及 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且被告與上游聯繫的手機已置於國家公權力之下,羈押期間也長達4月,已足對被告產生警惕,被告已無逃亡之可能,是無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參與 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予以羈押。被告所涉犯行固經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27日宣判,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被告於本案詐欺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為非可易科罰金而需入監執行之刑度,而其於本案為防免遭逮捕,而駕車衝撞警車、傷害警員,則被告規避本案後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擔任取款車手而遭查獲之情形,又犯下本案,被告仍有反覆實施之虞,是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非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所能替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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