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4-聲-20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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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原113年度易字第861號、現114 年度易字第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 八六一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七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 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堂為充分掌握本案於民國 114年2月7日開庭期間之陳述內容,以準備後續訴訟程序,並確保聲請人之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解明庭訊內容、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61號竊盜案件之被告( 嗣經裁定改以114年度易字第94號案件審理中),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114年2月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尚得從寬認為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應予准許。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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