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聲-251-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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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葉嘉斌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葉嘉斌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0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年度刑保字第153號)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5754號一案執行中,經向受刑人之住所傳喚、拘提,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士林地檢署於114年2月26日發布通緝等情,有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通緝書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又受刑人經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一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逃匿後尚未緝獲,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