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M-114-聲-283-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黎氏玉泉 被 告 DAU DU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 第40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聲請為被告交保,惟聲請人與被告係工作上 認識之朋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其與被告既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