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M-114-聲-283-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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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黎氏玉泉 被 告 DAU DU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 第40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聲請為被告交保,惟聲請人與被告係工作上 認識之朋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其與被告既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