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LDM-114-聲-291-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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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政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有數案在本院審理中,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案件移轉至本院審判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 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固有明文。惟當事人所得聲請者,應以同法第9條及第10條所定事由為限,同法第6條相牽連案件並不包含在內。又同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依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 240號起訴,113年8月26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26號審理中;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起訴,114年3月5日繫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由該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係以「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提起聲請,此等理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所定事由,非得依同法第11條提出聲請,而「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亦無許聲請人提出聲請之規定。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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