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M-114-聲-32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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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佩君 受 刑 人 詹順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13 年度執字第28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佩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具保人黃佩君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 年3 月29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案經審理,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 年4 月,上訴最後,由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隨後移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結果,亦無所獲,受刑人現今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1 年刑保字第3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切結書、法務部○○○○○○○○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執行傳票回證、具保人通知之回證、檢察官之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查詢報表、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   ,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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