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M-114-聲-330-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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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邱立文 具 保 人 林季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113年度執字第28 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季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季芮因受刑人即被告邱立文(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存單號碼:111年度刑保字第3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1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3年5月23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度刑保字第34號)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  ㈡嗣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 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住所,命被告應於113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業於113年9月27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9月11日新北檢貞定113執助3078字第1139116196號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7日士檢迺執己緝字第2679號通緝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矯正明細資料(聲字卷第15頁、第19頁至第24頁、第27頁)及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3年7月2日 下午3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住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3日士檢迺己113執字第2866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矯正明細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聲字卷第13頁、第17頁、第25頁至第26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甚明。  ㈣再者,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 ,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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