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4-聲-47-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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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113年度聲字第1774號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煒錡 聲 請 人 即被告祖母 陳素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 53、2540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人即被告之祖母均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煒錡自民國壹壹肆年壹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鄭煒錡(下稱被告)、聲請人即被告祖母陳素 香之聲請意旨各詳如附件一「具保狀」、附件二「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 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於同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㈡被告及其直系親屬(祖母)固均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 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經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借執行,而於114年1月8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13年執庚字第16062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甲種指揮書傳真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8日起撤銷羈押。從而被告既自114年1月8日起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案審判中受羈押之人,故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均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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