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M-114-聲-69-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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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邱俊溢 即 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114年度執助福字第3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邱俊溢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76、6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上訴駁回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收受執行指揮裁定,聲請人不服前開裁定,提起異議,本件之執行裁定自屬失當,為此提起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明異議理由僅表示「不服前開裁定」,未說 明不服之理由,嗣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聲請人於114年1月24日收受函文,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4年1月23日士院鳴刑愛114聲69字第1140201934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受刑人僅泛稱對上開執行案件不服,然未具體指明異議之客體(檢察官之何執行指揮),亦未敘明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