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M-114-訴-150-202503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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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壹萬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元」之記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