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訴-217-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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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勝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24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