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M-114-訴-5-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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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名 具 保 人 林芳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世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芳慈繳納後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字第24411號卷第487-197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有送達回證(本院卷第95-97、109頁)、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119-125、131-139頁)等資料附卷為憑,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具保人亦未在監在押致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亦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