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4-訴-60-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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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紘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 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法 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健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前所為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定於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