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重訴-1-202503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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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繼森 選任辯護人 羅云瑄律師 丁啓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6059號、113年度偵字第26060號、113年度偵字 第26761號、114年度偵字第4065號、114年度偵字第40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繼森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俞繼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4年3月25日起算,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緝典字第1410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期之日即114年3月2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