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M-114-附民緝-19-20250324-2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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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賴惠均 被 告 簡宥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刑事案件部分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 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業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1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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