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M-114-附民緝-3-20250211-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詹鎮愷 被 告 呂博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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