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4-附民緝-7-20250103-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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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葉秋仙 被 告 劉宏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