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DM-114-附民-1-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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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洪珮庭 被 告 馮賽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馮賽寶應給付原告洪珮庭新臺幣19萬5,064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