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M-114-附民-101-20250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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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簡福來 被 告 董哲宇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原告簡福來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並未記載任何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且查本院亦無原告或被告董哲宇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資料,有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與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告起訴事實所涉之刑事訴訟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根據上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可於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再具狀向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