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M-114-附民-20-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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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潘秀戀 被 告 劉穎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穎璇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 日上午10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 一般案件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3日下午12時29分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案之其餘共同被告童宇恩、洪駿峰、彭宇謙、許家維尚未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