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附民-32-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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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游佳翔 被 告 許聖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45號 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