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4-附民-40-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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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 4號卷代號AD000-K112369) 被 告 高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