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M-114-附民-49-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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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徐 維 被 告 李貴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 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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