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DM-114-附民-50-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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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馬惠娟 被 告 吳欣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壹肆年參月貳拾伍日下午貳時肆拾 伍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 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