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4-附民-8-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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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絜如 被 告 紀慧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慧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楊絜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