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M-114-附民-88-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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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蔡宗和 被 告 吳世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案件之被告楊三進被訴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被告吳世方就原告遭詐欺部分,為起訴書所載提供帳戶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之人,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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