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V-105-司執消債清-24-20241127-7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唐立即唐思榮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