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07-訴-315-2024102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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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廖舞春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被 告 邱吳秀英(即邱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卿(即邱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邱裕鈞(即邱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邱文賢(即邱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敏(即邱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告 邱義雄 莊寶蓮(兼莊郭花之承受訴訟人) 莊寶幼(兼莊郭花之承受訴訟人) 莊進文(兼莊郭花之承受訴訟人) 莊進成(兼莊郭花之承受訴訟人) 莊寶蜜(兼莊郭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6號撤銷地籍 圖重測事件所審理之兩造間土地界址位置為先決之問題,經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定命在前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 字第1136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3號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之裁判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