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08-訴-604-20250317-7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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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張乾隆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雷傑 相 對 人 翁寬寬 翁瓔瓔 翁正芬 翁正芳 林妤晏 張恩豪 張至慧 張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人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即原告聲明相對人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承受 被告翁李阿妍之訴訟,以及聲明相對人林妤晏、張恩豪、張至慧 、張瑜倫承受被告張天來之訴訟,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且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168條、175條、第1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追加被告翁李阿妍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翁正成、翁正修、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共6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前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92至100頁)。惟翁李阿妍之上開繼承人已於108年2月20日就翁李阿妍所遺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由,分別辦理移轉登記予翁正成、翁正修,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另訂一本外放),嗣聲明人於109年10月7日始具狀聲明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下合稱翁寬寬等4人)承受翁李阿妍之訴訟,故聲明人聲明翁寬寬等4人承受翁李阿妍之訴訟,已無必要,此部分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追加被告張天來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8年6月29日死亡, 而張天來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妤晏及子女張恩豪、張恩傑、張至慧、張瑜倫共5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前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101至104頁),而張天來之前開繼承人已於109年1月31日就張天來所遺之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移轉登記予張恩傑,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外放另訂一本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嗣聲明人於109年10月7日始具狀聲明林妤晏、張恩豪、張至慧、張瑜倫(下合稱林妤宴等4人)承受張天來之訴訟,故聲明人聲明林妤宴等4人承受張天來之訴訟,已無必要,此部分聲明,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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