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53-20241101-5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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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李鴻圖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0160/210240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債務人應繼分比例為4/39。 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5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6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7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 8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0160/210240 9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0160/210240 10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776/2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