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0-家繼訴-99-20250102-4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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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林○○ 林○○ 上列上訴人林○○、林○○與被上訴人林○○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 決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優先扣還被告支付之遺產稅188萬9,950 元後,被告應找補原告2人各528萬9,926元後,由被告單獨取得 編號1、2之所有權。」部分,並改判為「應均分附表編號1、2號 之所有權(亦即移轉登記各三分之一權狀持份予上訴人林○○、林 ○○及被上訴人)。」,而原判決附表編號1、2號所示不動產經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其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613,300元 (計算式:33,488,000+125,300=33,613,300),有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稽(參本院卷一第17頁),則依上訴 人2人各三分之一比例計算,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2,408,867元( 計算式:33,613,300×1/3×2=22,408,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3,8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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