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0-家財訴-21-20250106-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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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送達代收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 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3 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