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0-海商-2-20250327-2

字號

海商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騏龍控股有限公司 (即Creativity Dragon Holdings Limited ) 設香港干諾道中000號信德中心西座0000 室(RM 0000,Shun Tak Centre, West Tower, 000 Connaught Road Centr 黃貞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27日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 陸佰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4 年2月27日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部分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等於原審對上訴人等全部之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976元(計算式:384,992元+384,992元+384,992元=1,154,976元)(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卷六第2至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2,60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