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0-訴-24-202410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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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 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